Compliance

什么是明确书面同意?

"Express written consent" 听起来像是对任何书面协议的描述。

"Express written consent" 是美国电话营销规则中的一个法定术语。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即美国通信监管机构,在 47 CFR 64.1200(f)(9) 中给出了定义。本页面不构成法律建议。

定义是什么?

一句话,包含四项要求:

The term prior express written consent means an agreement, in writing, bearing the signature of the person called that clearly authorizes the seller to deliver or caus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person called advertisements or telemarketing messages using an automatic telephone dialing system or an artificial or prerecorded voice, and the telephone number to which the signatory authorizes such advertisements or telemarketing messages to be delivered.

拆开来看:

  1. 书面协议,而非口头同意或从行为中推断。
  2. 由被呼叫人签名
  3. 明确授权卖家通过自动化方式发送广告或电话营销信息,必须明确声明而非隐含。
  4. 指定电话号码,即被授权接收信息的号码。

第四项要求悄然使批量同意失效。同意与当事人为此目的提供的号码绑定。从其他渠道获取并匹配到同一人的号码,不是他们授权的号码。

需要披露什么?

两项内容,其中第二项几乎没人写:

(i) The written agreement shall include a clear and conspicuous disclosure informing the person signing that:

(A) By executing the agreement, such person authorizes the seller to deliver or caus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signatory telemarketing calls using an automatic telephone dialing system or an artificial or prerecorded voice; and

(B) The person is not required to sign the agreemen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or agree to enter into such an agreement as a condition of purchasing any property, goods, or services.

要求 (B) 是对产品本身的实质性约束,而不仅仅是对文案的要求。如果完成购买必须先同意营销,再怎么修改措辞也无法满足规则。而一个不勾选营销选项就无法继续的注册表单,实际上就是在间接地要求同意,规则已经预见到了这一点。

将这两项披露要求与一个典型的复选框对比:"I agree to receive updates and offers." 它没有提及自动拨打,没有指定号码,也没有说明购买条件。它是对某事的同意,但不是这个法定术语所要求的同意。

电子签名有效吗?

有效,规则明确说明了这一点,而非留待推断:

(ii) The term “signature” shall include an electronic or digital form of signature, to the extent that such form of signature is recognized as a valid signature under applicable federal law or state contract law.

因此,网页表单、结账流程或注册页面都可以承载有效的明确书面同意。使其有效的是协议内容和协议记录,而非载体形式。

这带来一个实际推论:保留证据。规则将举证责任放在呼叫方,有用的记录是能还原当事人实际看到的内容的记录。这意味着当天呈现的披露文本、时间戳、提供的号码以及采取的操作,而不是一个布尔值。

一对一同意规则呢?

它不在现行规则条文中。

FCC 曾通过一条规则,要求同意中指定单一已识别的卖家,使得一张表单不能授权一系列合作伙伴,这条规则被广泛报道。但当前定义的条文(如上所引)中并不包含此类要求,而大量已发布的指南仍将其描述为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程序层面而非实体层面的问题:这是一个规则不断被通过、被诉讼、被撤销的领域,二手摘要很快就会过时。请阅读现行条文而非关于它的文章,并检查任何告诉你 FCC 要求什么的内容上的日期。

这对同意流程意味着什么?

表单需要比营销人员所愿更加明确,记录需要比一个标记更加详尽。

符合定义的流程会在协议文本中提及自动化消息、展示被授权的号码、声明同意并非购买的前提条件,并将展示的内容与同意本身一起存储。一旦具备这些,TCPA 的其余义务随之适用:拨打时间窗口、撤销用语以及十个工作日。

以这种方式获得的同意也是应对其他制度的最佳起点,因为 CASL 和欧洲规则都要求记录同意的内容和时间。各制度的定义不同,同一份记录不会自动满足全部三者,但一个存储来源信息的系统可以逐一回答它们的要求,而一个只存储布尔值的系统则一个都回答不了。

简而言之

  1. 这是一个包含四项必要条件的法定术语。

    签名、明确提及自动拨打的授权、指定的电话号码,以及签署并非购买任何商品的前提条件的披露声明。

  2. 电子签名有效。

    规则明确认可电子签名,因此网页表单可以满足要求,前提是表单中包含正确的披露内容。

  3. 披露声明是大多数同意流程缺失的部分。

    一个写着 "I agree to receive updates" 的复选框既未授权自动拨打,也未说明购买条件。

  4. 一对一规则不在现行条文中。

    一条被广泛报道的 FCC 规则要求每个卖家单独获得同意,但该要求并未出现在现行规则条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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